- 索 引 號
- 07B160315202200017
- 信息所屬單位
- 漁業漁政管理局
- 信息名稱
- 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5151號建議的答復
- 文 號
- 農辦議〔2021〕281號
- 生效日期
- 發布日期
- 2022年01月11日
- 內容概述
- 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5151號建議的答復
- 索 引 號
- 07B160315202200017
- 信息名稱
- 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5151號建議的答復
- 文 號
- 農辦議〔2021〕281號
- 信息所屬單位
- 漁業漁政管理局
- 生效日期
- 發布日期
- 2022年01月11日
- 內容概述
- 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5151號建議的答復
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5151號建議的答復
發布時間:2022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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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立祥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促進我國大型海藻產業可持續發展的建議收悉。經商自然資源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在海域和灘涂使用上劃出海洋農業的保護紅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商品魚生產基地和城市郊區重要養殖水域的保護?!?/span>2019年1月,經國務院同意,農業農村部等十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的若干意見》指出,要完善重要養殖水域保護制度,嚴格限制養殖水域灘涂占用,嚴禁擅自改變養殖水域灘涂用途。2016年我部啟動了新一輪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將飲用水水源地、自然保護區等重要生態保護或公共安全“紅線”和“黃線”區域作為禁止或限制養殖區,指導各地合理安排產業發展空間,依法劃定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允許養殖區。截至目前,全國1555個水產養殖主產縣(市、區)均編制發布了養殖水域灘涂規劃。下一步,我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建立重要養殖水域保護制度,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海水養殖產品需求,劃定包括海藻養殖區在內的重要養殖海域保護紅線,確保海水養殖業發展空間和海水養殖產品供給,同時,充分發揮藻類在固碳和消除氮、磷富營養化物質的作用,在改善海洋生態環境等方面更多地貢獻漁業力量。
二、關于在海洋生態補償上向大型海藻栽培領域傾斜
2017年,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已出臺《海洋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山東、江蘇、福建等省也制定了海洋生態補償相關管理辦法。目前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同海洋開發活動生態補償及海洋生態修復工程綜合推進,主要是通過增殖放流等方式對海洋漁業資源進行補償,暫未將大型藻類納入其中。下一步,我部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有關工作部署,會同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等部門,就養殖大型藻類的碳匯、磷匯、氮匯等獎補機制開展研究,并探索其納入海洋生態補償和碳交易的可行性。
三、關于在大型海藻初加工環節給予專項環保補貼
養殖漁民在對大型海藻初加工清洗過程中產生有機廢水的達標處理成本不菲,但按照環境污染防控“誰排放、誰治理”基本原則,屬于自身需要承擔的生產成本,應自覺承擔污染排放治理主體責任,并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管。財政部、農業農村部等部門暫時未對農產品初加工污染減排環節進行補助,但在其他相關項目(池塘養殖)中,已經對養殖生產中排放治理進行補助,并指導地方組織符合條件的養殖主體申報領取。下一步,我部將會同生態環境部等有關部門指導地方水產養殖以及初加工過程中污染物排放治理工作,推動各地制定出臺水產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強養殖尾水排放的監測執法,大力開展養殖設施設備改造和尾水排放治理,爭取擴大補助范圍和規模,盡快提高達標排放率,保護公共水域生態環境。
四、關于在大型海藻的栽培種苗領域加大研發投入
中央財政高度重視并大力支持農業領域科技研發工作,通過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專項、中央級科研院所(基地)等渠道,不斷加大投入力度,持續支持農業科研活動。如2017—2020年,累計安排農業領域國家重點專項預算114.63億元,年均增幅達6.6%,遠高于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整體預算的年均增幅。此前,我部已設立藻類產業技術體系,每年安排一定的科研經費,用于解決產業發展中遇到的關鍵技術難題。下一步,我部將加強對藻類產業技術體系工作指導,結合發展水產種業相關行動方案和建設規劃,推動解決藻類栽培種苗領域關鍵技術問題。
感謝您對我部工作的關心,希望繼續對三農工作給予支持。
聯系單位及電話: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010-59192918
農業農村部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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